各市联社、省联社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重新修订并以鲁安监发[2010]37号文印发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生产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备标准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请你们自行到省安监局网站复制和下载鲁安监发[2010]37号文件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下载地址为:
http://www.sdaj.gov.cn/Portal/ajnews/content.asp?howa=3754002248139&cms=0124273692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